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438号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3栋3楼303室(北间)。
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吴某某已同意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