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98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2000年3月16日出生,宝鸡市斗鸡中学学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理人魏月娟,女,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母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建冰,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博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法定代表人校炳科,董事长。被告宝鸡市斗鸡中学,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斗中路。法定代表人高小虎,校长。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宝鸡博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斗鸡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宝鸡博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宝鸡博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利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天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