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民初969号

张立华诉徐向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立华,徐向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969号原告张立华,女。被告徐向志,男。本院审理原告张立华与被告徐向志离婚纠纷一案,原经过慎重考虑,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李权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