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8946号

孔德强与何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德强,何静,孔德强,何静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946号

申请执行人:孔德强,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静,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孔德强与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何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进行轮候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