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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1893号之一

赵二威与克平珍、张当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二威,克平珍,张当军,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赵二威,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平珍,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张当军,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街区许昌路江南小镇**号楼*楼*户。

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原告赵二威与被告克平珍、张当军、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赵二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1,013,890元及利息;2.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150,000元。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二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威撤诉。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6962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案件受理费应为1650元(减半收取),另53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

审判员  范俊红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