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赵二威,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平珍,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张当军,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街区许昌路江南小镇**号楼*楼*户。
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原告赵二威与被告克平珍、张当军、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赵二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1,013,890元及利息;2.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150,000元。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二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威撤诉。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6962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案件受理费应为1650元(减半收取),另53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
审判员 范俊红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