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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74号

李洪江、于杰与孙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江,于杰,孙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74号

原告:李洪江,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于杰,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孙跃,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李洪江、于杰与被告孙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洪江、于杰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江、于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江、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洪江、于杰负担。

审判员     侯乐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