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852号
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茂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敏,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王兵,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