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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94号

宋修杰与威海市林工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修杰,威海市林工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宋修杰,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被执行人威海市林工商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鲁1002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