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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白佳静与被执行人龙伟萍、刘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佳静,龙伟萍,刘剑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白佳静,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龙伟萍,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剑林,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佳静与被执行人龙伟萍、刘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