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白佳静,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龙伟萍,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剑林,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佳静与被执行人龙伟萍、刘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