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233号
原告:方圣坤,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镐银坤,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方圣坤与被告镐银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镐银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圣坤撤回对被告镐银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党 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茗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