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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233号

方圣坤与镐银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圣坤,镐银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233号

原告:方圣坤,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镐银坤,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方圣坤与被告镐银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镐银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圣坤撤回对被告镐银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党 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茗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