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44号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30号。被执行人陈冠宇。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2号,组织机构代码:665495511。
法定代表人:陈冠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冠宇、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冠宇、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冠宇、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5548元;或者扣留、提取陈冠宇、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326554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陈冠宇、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任细林
审 判 员 李志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