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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志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NarpalAhluwalia,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敏,男,1982年2月12日生人,满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联系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48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在外,查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该案退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柳秀山

审判员  徐 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