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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15号

范舒军与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述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舒军,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述录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范舒军,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述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述录,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申请执行人范舒军申请执行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述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528民初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万元。本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40000元,另查明李述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押贷款600万元,目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