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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950号

苏加生与李晓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苏加生,李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50号

原告:苏加生。

被告:李晓明。苏加生与李晓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苏加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苏加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钟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