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50号
原告:苏加生。
被告:李晓明。苏加生与李晓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苏加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苏加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钟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
苏加生与李晓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50号
原告:苏加生。
被告:李晓明。苏加生与李晓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苏加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苏加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钟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