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蔺兰平,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瀛寰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涓,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蔺兰平与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蔺兰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一、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给蔺兰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43200元;
二、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蔺兰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155677.77元;
三、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给蔺兰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927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已预缴5元),由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的银行存款418180元。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其在执行开始前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192772元,经审查,该款应从执行申请标的中予以扣除,因此,本案应执行的金额为117956.77元,该款包含判决的工资、补偿金115377.77元、迟延利息929元(计至2017年2月20日)、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645元。此外,本院另有(2017)琼0271执恢196号正在执行中,本案执行后剩余款项供该案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扣划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180元中的116306.77元支付给蔺兰平,1650元用于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余款300223.23元供本院(2017)琼0271执恢196号案件执行;本院(2016)琼0271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符秀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思文
书 记 员 程胜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1页共6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