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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865号

宾县电业局与马井文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宾县电业局,马井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宾县电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徐万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经伟,住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井文,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安发,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宾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马井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存在遗漏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遗漏了对马井文伤残和医疗费用启动鉴定程序的理由、鉴定结论以及质证情况等主要事实的认定,判令宾县电业局赔偿马井文1,073,186元,缺乏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诉讼期间,宾县电业局主张马井文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而原审判决对马井文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未予审理、未作评判,属漏审漏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宾县电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凤云

审 判 员 辛吉雁

审 判 员 侯守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立娜

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