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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89号之三

徐洪仁与陈升高健康权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洪仁,陈升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徐洪仁,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陈升高,男,生于1969年3月11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徐洪仁与陈升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7)鄂1223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升高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升高已履行完毕,应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升高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