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23号
原告:苏全法,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告:刘淑平,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告:李树铭,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原告苏全法与被告刘淑平、刘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苏全法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全法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全法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苏全法负担。
审判员 韩倩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