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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123号

苏全法与刘淑平、李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全法,刘淑平,李树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23号

原告:苏全法,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告:刘淑平,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告:李树铭,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原告苏全法与被告刘淑平、刘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苏全法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全法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全法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苏全法负担。

审判员  韩倩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