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华,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女,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XX芬,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弟,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桀,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上诉人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勇华、陈琳、李华弟、XXX、张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19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胡精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