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039号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溪东。委托代理人段广福。被告姜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