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于良。被执行人马亮。本院在执行于良与马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良以与被执行人马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 菲 搜索“”
于良与马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于良。被执行人马亮。本院在执行于良与马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良以与被执行人马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