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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41号

于良与马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良,马亮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于良。被执行人马亮。本院在执行于良与马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良以与被执行人马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