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884号
原告:汪小勤,女,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平华,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原告汪小勤诉被告李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小勤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小勤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汪小勤负担。
审判员 王晓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