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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884号

汪小勤与李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小勤,李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884号

原告:汪小勤,女,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平华,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原告汪小勤诉被告李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小勤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小勤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汪小勤负担。

审判员  王晓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