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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468号

李某甲诉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468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粮农。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粮农。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哈承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