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3号
原告:程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男,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阜康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歆,女,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志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程志于2017年03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0.00元,减半收取计8,430.00元,由程志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