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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63号

程志诉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志,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3号

原告:程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男,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阜康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歆,女,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志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程志于2017年03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0.00元,减半收取计8,430.00元,由程志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