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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255号

朱树军与北京当彩数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当彩数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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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255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当彩数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东区6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齐丕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当彩数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小红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曼宜

书记员  怀静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