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94号
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石化大道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王务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号雅荷大厦*栋*楼。
法定代表人:刘雁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守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