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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329号之三

马飞、谢长玲等与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马飞,谢长玲,马某1,马某2,马某3,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329号之三

原告:马飞,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谢长玲,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马某1。

法定代理人:马飞、谢长玲,系其父母。

原告:马某2。

法定代理人:马飞、谢长玲,系其父母。

原告:马某3。

法定代理人:马飞、谢长玲,系其父母。

被告: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代表人:王道来,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谢长玲、马某1、马某2、马某3诉被告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谢长玲、马某1、马某2、马某3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飞、谢长玲、马某1、马某2、马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谢长玲、马某1、马某2、马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飞、谢长玲、马某1、马某2、马某3负担。

审 判 长  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

人民陪审员  张定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