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880号
原告:朱爱华,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住三门县。
被告:李娟,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
原告朱爱华与被告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朱爱华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爱华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朱爱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