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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行终12号

管有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有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管有锁,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管有锁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管有锁提交的起诉材料不足以证明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且管有锁要求“依法确认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征用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管有锁本次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上诉人管有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理由欠妥,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