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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82号

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全竹一、玄哲峰、延边桃园实业有限公司、金海善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全竹一,玄哲峰,延边桃园实业有限公司,金海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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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全竹一,女,朝鲜族。被执行人玄哲峰,男,朝鲜族。被执行人延边桃园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海善,女,朝鲜族。申请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竹一、玄哲峰、延边桃园实业有限公司、金海善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5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代偿本金270万元及利息78.78万元;2、案件受理费42212元;3、执行费10860.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5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