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27号
原告:闫国宝,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现峰,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富,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州路32号。法定代表人焦红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磁县磁州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从江,职务:县长。
原告闫国宝、程现峰与被告赵富、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磁县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闫国宝、程现峰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国宝、程现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国宝、程现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闫国宝、程现峰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