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556号
原告:苗庆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朱爱芝,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杜成奎,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政府对过)。
原告苗庆为与被告朱爱芝、杜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苗庆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苗庆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计294.50元,由苗庆为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