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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556号

苗庆为与朱爱芝、杜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庆为,朱爱芝,杜成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556号

原告:苗庆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朱爱芝,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杜成奎,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政府对过)。

原告苗庆为与被告朱爱芝、杜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苗庆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苗庆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计294.50元,由苗庆为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