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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53号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53号

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东侧国际星城12D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8049J。

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双海,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洪希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