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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行初2号

原告刘淑华诉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2行初2号原告刘淑华,女,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毛赫,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

法定代表人:武海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华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柴莉莉

代理

审判员  邵明强

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