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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217号

原鹏危险驾驶罪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217号关于执行人原鹏危险驾驶一案,(2016)豫08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原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已执行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豫08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豫08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