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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261号

陈志平、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平,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赵选喻,王怡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男,汉族,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发,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洪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选喻,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怡文,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关于陈志平申请执行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赵选喻、王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赵选喻、王怡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赵选喻、王怡文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1008.68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霄珍

审判员  李旭辉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