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男,汉族,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发,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洪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选喻,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怡文,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关于陈志平申请执行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赵选喻、王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赵选喻、王怡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赵选喻、王怡文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1008.68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霄珍
审判员 李旭辉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