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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256号

袁志龙与王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志龙,王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袁志龙,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王凯平,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袁志龙与被执行人王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261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26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英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