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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3099号

施佳艺与北京新艺嘉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施佳艺,北京新艺嘉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099号

原告:施佳艺,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艺嘉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芳。

原告施佳艺与被告北京新艺嘉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施佳艺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佳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