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85号
原告:牛全坡,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文金刚,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乔大娟,又名乔娟,女,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全坡诉被告文金刚、乔大娟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牛全坡于2017年3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全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牛全坡负担。
审判员 谷万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