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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684号

陈亭申请执行何晓芹、安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亭,何晓芹,安永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陈亭,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何晓芹,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安永君,男,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关于陈亭申请执行何晓芹、安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阆民初字第586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陈亭的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阆民诉前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安永君、何晓芹共同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东风路的住房(面积为140.05平米,产权证号为)进行了保全。现被执行人何晓芹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安永君、何晓芹共同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东风路的住房(面积为140.05平米,产权证号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梅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