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申永谋,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鹏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申永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申永谋与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27107.4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按照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5]350号裁决书第一项为申永谋办理相关劳动保险并垫付相关费用后,再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申永谋3809.91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鸿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寇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