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1743号

郭细细抢劫、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细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1743号罪犯郭细细,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九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细细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细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细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细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审 判 员  李水金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