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字738号
原告:李某1,女,汉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李某2,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1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李某1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李某1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