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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字738号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字738号

原告:李某1,女,汉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李某2,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1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李某1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李某1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