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新,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XX岩,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972360)。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艳辉,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被执行人单位员工。申请人张广新与被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淄仲裁字第394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张广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394号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晓伯
审判员 徐庆来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