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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336号

张小娟与李自妮、刘宽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张小娟,李自妮,刘宽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336号

原告:张小娟,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秀权,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自妮,女,汉族,64岁,住襄城县。

被告:刘宽铭,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娟诉被告李自妮、刘宽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娟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小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小娟负担。

审判员  丁慧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