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2096号罪犯魏朝宝,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日作出(2002)赣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朝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民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以(2006)洪刑执字第2240号、(2009)洪刑执字第668号、(2012)洪刑执字第4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朝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奖励。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魏朝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缴纳罚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朝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审 判 员 李水金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