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2号移送执行人:松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金宝林,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现在服刑当中,无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情形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7年3月10日,应没收被执行人财产50000元及追缴没有退出的赃款96249元。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124执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伟平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