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6执376号石传号、周美玲:你与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还付款53953.85元及其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28元;申请执行费709元。如你自动履行,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陈俊杰联系电话:0558-4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