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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98号

明涛与胡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明涛,胡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明涛,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胡俊,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俊偿还原告明涛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按年利率6%支付);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胡俊承担。但被执行人胡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俊6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