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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890号

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890号原告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朝军,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定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被告马某,女(系孙某妻子)。

原告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马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