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890号原告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朝军,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定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被告马某,女(系孙某妻子)。
原告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马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阳新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